目前,很多建筑安装企业只是拥有一些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,而没有具体人力人员,一旦某个工程中标,将其所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(人工费)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或者某一个人,具体方式采取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、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,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,或者某一个人组织一些人力完成此项劳务。由于一些企业在具体操作时,只是签定的一个简单的协议,或者只是口头协议,在财会核算上,很多建筑安装企业只是以工资表的形式支付这笔费用。很多承包企业采取坐支的方式,收入不入账,利润部分形成账外小金库。这一点在税收上由于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,导致在实际税收征管中,存在很多的争议: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应视同企业支付雇佣的临时人员工资,不应该就其支付的此项 “人工费” 征收营业税;有人认为是将工程的 “人工费”部分转包给他人,属于分包工程征,应按照“建筑业”征收营业税;还有人认为支付“人工费” 属于劳务性质,应按照“服务业” 征收营业税。
我公司的在建工程也存在劳务分包的现象, 因其不但有建筑业的性质,又含有劳务的元素,财务人员对其账务处理各抒己见,通过多次了解及探讨,采取的财务、税收处理方法如下:在建工程将其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个人,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视同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,我公司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或者转包人的“劳务费”后的余额作为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,并为代扣代缴义务人。因此,分包方取得的纯劳务收入应按照“建筑业”税目征收营业税。
![]() ![]() |
Copyrights©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金沙js6038登录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:政维嘉楠
电话:0558-2225656 传真:0558-2225656 地址:阜阳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688号 后台登陆
皖公网安备 34120202000080号